根据香港政府网页,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是要按:
一:《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二:《基本法》附件一,即有关提名委员会有八百人组成。以及“零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人大零四年的《解释》,就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会产生办法的相关《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重点在将原本《基本法》附件一的“三步曲”变成“五 步曲”,在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员批准外,加上行政长官需在三步曲之前向人大提出修改报告,并由人大按《基本法》第 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立法会产生方法)的规定,按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四:人大零四年的《决定》:否定了在零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和零八年的立法会选举以普选的方法产生。并再次强调“循序渐进”地达至普选的原则,以及要 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当年的《决定》认为香港尚未达到普选需要具备的条件。并且说明香港的民主历史尚短,而回归后确实循序渐进地增加“民主”选举的 成分,提名委员会由当初的四百名增加至八百名。
五:人大零七年的《决定》:重申“循序渐进”地达至普选的原则,并且否决一二年普选的修订报告。但明言一二年的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而且“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六:人大一四年的《决定》:加入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并须得到过半数提名委员会支持,候选人限于二至三人。
以上六项,只有第一和第二项属于《基本法》的条文才是真正的法律。综观《基本法》,并没有赋予人大修订《基本法》的权力,因此选举的焦点应该放在《基本法》的规定以及修改选举的方法。
这也是施路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容挑战?》以及《揭开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面纱》所讲述的观点。
既然《基本法》规定最后是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而如要修改产生办法,可经三步曲/五步曲提出修订。亦因为这个原因,占领诉求之一是撤回人大 的框架。范除丽泰昨日说很难令人大撤回决定。请注意,如果人大的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枉论撤回。就是因为人大的所谓决定并不是法律,所以是有讨论的余 地,亦有撤回的可能。现时的占领运动就是要在可行的法律框架下,而非人大自己定的框架,讨论如何达至普选的目的。人大的几次解释与决定都引发过法律界的争 议和抗议。若是铁一般的事实,何需争议。再者,人大的决定明显违反《基本法》所定“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千二名的 提名委员会成员并不具广泛代表性,而且获提名的门槛在一七年突然升高,需要过半数才可参选。更何况香港其实是有法律依据可透过三步曲修改选举的方法。为什 么会轮到人大在那里张牙舞爪,告诉香港人要怎么做?
现时的占领运动绝对不是革命。革命是要推翻旧制政,改朝换代的。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团体或示威人士表示过要脱离“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大框架,要求的只是循《基本法》允许的权利充份落实普选。
香港今日走到这一步,实在是逼不得已。自己的政府已不听民意,伪咨询扭曲意见书。有什么政府是会摆明立场与和平集会的人士对着干?不就是明知自己做 的是错事,怕三口六面讲清楚,希望得过且过,让示威的人最终耗尽散去。抗争是必然的,不然香港就会变成一个驯民城市,连保障自己的法律底线都不懂得维护。 这次的规模如此浩大只因前几次的积怨。人大第一次为普选设限时也有人抗议,但不了了之。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开始明显看到离既定的普选越来越远。人大 和香港人玩游戏,玩的是香港人的耐性和智商。他一定想,我之前这样做,你们顶多不过抗议几声,那我又何妨压着你来打,反正你也不会怎么反抗。你明白吗?善 人被人欺。你不为自己的权利挺身而出,别人就会骑到你头上。若果这次你叫学生退,他们为你之前的懦弱而承受的痛苦废了,你还自己再一次下跪,告诉全世界: 对!香港人就是好欺负。我是吃阿爷的奶大的。
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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