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我叫周清辉,是黄凯平的妻子。黄凯平于2014年10月10日中午时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盈都大厦C座4单元8C室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员带走。同日晚上十点半,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员拿着搜查证到我家搜查并带走了家用电脑、书本等物品。
2014年10月15日,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我去北京市海淀区拘留所和海淀区看守所寻找黄凯平下落,海淀区拘留所和海淀区看守所工作人员告知我查无此人。
同日,我去了海淀区公安分局问寻黄凯平下落,海淀区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处工作人员让我去带走黄凯平时所在地的管辖派出所问情况。
同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派出所,当时派出所工作人员给某个人打电话,并让我接电话,听得出这个声音就是来我家搜查的警员,电话中,该警员告诉我让我不要找人,说黄凯平在北京,就关在看守所,但并未告知我具体关押在何处。
2014年10月21日,我打110电话,查寻北京市公安局督察办电话。110工作人员给了我督察办电话010-82519210,同日十二点半我给督察办打电话,我讲述了黄凯平被带走至今未给予任何通知以及我寻人的经过,我请求督察办帮我督察海淀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希望依法告知我黄凯平涉嫌何事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关押在何处。督察办的工作人员以不能确认我身份为借口拒绝了我。我接着询问督察办的办公地址,并告诉他我可以拿身份证、结婚证去证明身份。但督察办工作人员仍然不愿意透露办公地址,并让我“哪个派出所哪个公安局抓的人就去找谁要人。”
2014年10月22日,我去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寻人,工作人员告诉我查无此人。
时至今日,黄凯平被带走已经近四十天,作为黄凯平妻子的我没有收到公安部门的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黄凯平的所有亲属也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其海淀区分局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拘留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黄凯平和我的基本人权。作为黄凯平妻子,我有权利知道他在哪儿、被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我要求立即释放黄凯平。
2014年11月18日,我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接待窗口反映此问题,却被接待工作人员无理推脱,不予受理;我又来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海淀区检察院收下我的控告、反映材料后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我又来到双榆树派出所找寻,值班干警告之:黄凯平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0号被刑拘关在海淀区看守所。
2014年12月2号,我又去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查询黄凯平,查无此人。同日,我来到了北京市预审总队,总队大门口的工作人员给了我一个电话010-87395262,并告之,负责这起案件的负责人是张文龙,让我电话去询问。我随即去了电话,一位女工作人员回复:张警官出差了。
2014年12月4号,到海淀区看守所寻找黄凯平,查无此人。同日我给预审总队去电话,上午拒接,下午一个男工作人员回复:张警官最近不在这里办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见到他等等理由推脱。
黄凯平的妻子:周清辉 2014年12月4日
来源:新公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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