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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日星期六

拐卖妇女案 帮凶如此众多

河北「被拐女孩成了最美女教师」。在这一令人恶心的行为中,一系列人物、机构均成为拐卖人口的帮凶。

郜艳敏或许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成了人贩子的帮凶。

事件的经过是:1994年,18岁的郜艳敏被骗卖给人贩子,后被转卖、强暴,终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现在的公公,来到太行山深处的河北曲阳县下岸村。经几次自杀、逃跑,郜艳敏1995年曾回到家乡河南,后来自愿留在下岸村,2000年起担任村小学唯一的代课教师,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

人贩子、买主,均应受到谴责及严惩,这个毋须多言。而那些在「最美」事件中推波助澜的人,那些在贩卖人口中的渎职者,也应受到谴责及严惩。

第 一个需要被谴责的,是媒体。中国大陆媒体之无耻,这些年来已经充分暴露。若干年前媒体散布「亩产万斤」可以解释为被迫,最近这些年粉饰太平、赞美无耻则是 媒体主动作恶。在郜艳敏事件中,媒体无视人口买卖的罪恶,却去赞美被贩卖者的屈从,并称之为「最美」,可以说是把无耻发挥到了极致。

第 二个帮凶是郜艳敏本人。她作为受害者,值得同情;她的屈从,「我认命了」,是人性的懦弱,似乎不应受过多谴责;而她在事情曝光后,反覆说「我想平静的生 活,希望家人不受伤害」,「不希望公公被抓」,这就是弱者的自私和无耻了,以她的见识,她或许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成了人贩子的帮凶。

郜艳敏于1994年被拐卖,在第二年,她就回到了家乡,而她的选择竟然是继续在被拐卖地生活,原因仅仅是家乡更穷一些。郜艳敏这样的人,实在不配得到同情。

至于郜艳敏所说「应追究人贩子而非我家人」,那只是她个人的想法,丝毫不能影响法律应该的走向。

第三个帮凶是当地执法机关。在大家要求重判人贩子、买主的时候,据说当地执法部门的解释是:已过法律追述时效。

看一下3个罪行的量刑及追述期限:1,拐卖妇女罪,期间存在奸淫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该犯罪行为追诉期为二十年。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构成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对该罪的法定追诉期为五年。3,买主存在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法定追诉期为十五年。

貌似三项犯罪都分别过了20年、5年、15年的追述期。但是,且慢,法律还有两条规定:追诉期内又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便已过追述期,只要最高检核准,还可追诉。所以,现在追述该贩卖行为,完全有法可依。当地某些机关执意不肯追究,实际上是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追究。

其实,对于绝大多数人口买卖行为,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是很快就知道了,根本不会20年不知道。此次,河北当地公安可以一口咬定以前不知,那么,在郜艳敏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的时候,还说不知道?这时候,距离贩卖行为12年,完全在追述期内,当地警方干什么去了?

第四个帮凶是某些律师。这些年来,中国出了许多令人尊敬的、勇敢的律师,同时,也伴有少部分律师界的败类。

此事件中,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张新年律师与韩骁认为,「被拐卖成年妇女有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的权利」,「郜艳敏在现在的丈夫家乡做一名乡村教师的选择,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将非其本人意愿强加于她,会造成更深的伤害」--作为律师,完全应该知道情理与法理的区别,而这两位竟然说出这种为人贩子开脱的话,而且他们两位还是「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

第五个帮凶就是某些立法机构。与小偷小摸等犯罪行为不同,贩卖人口是对全人类尊严的侵犯,造成的伦理伤害是灾难性的。对于这种恶劣的犯罪,必须严惩。而有关法律竟然设立的追述期限仅仅是最高20年。

众 所周知的以色列人追杀那些当年迫害犹太人的纳粹军官,提出的口号是「无论到何时,无论你逃到天涯海角,都要惩办」。我们对待贩卖人口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学 习以色列人?我们的那些所谓代表,每年都会提出一些弱智的、可笑的所谓立法提案,原因是因为这些立法提案虽然弱智、可笑,但起码安全,不会给自己的仕途带 来麻烦。而对于真正应该修改得法律,这些人事不关心的。我们为什么要容忍这样的人代表我们?我们的法律不应该尽快修改吗?

这么多年来,中国拐卖妇女案件为什么屡禁不止?是因为众多帮凶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保护--地方公安故意视而不见;被拐卖者「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频繁应验;罪犯利用追述期来逃脱制裁

在此次可耻的「最美教师」事件中,只有两件事情令人欣慰。

一是网民普遍表现出了愤怒,这说明媒体可耻的煽情已经不能像2008年那样忽悠民众。民众的素质在提高中。

另一让人欣慰的就是,729日,中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称,已部署调查,「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这个表态让我们看到罪行有望被惩处的希望。

某些机构的渎职行为,应当同时被追究。


来源:东网 / 王思想 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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