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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星期二

若律师都没了言论自由 谁还会有?

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不久、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的意见》的当天,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 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和限制。

中国律师工作及处理案件时要遵守「指导」,舆论哗然。

「意 见」规定,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鼓 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件依法 办理。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 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上述「意见」一出,舆论哗然。对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律师的言行进行恐吓和限制,不是今天才有。比如,2006年 全国律协就曾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 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后来,各省市律协及司法局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代理这三类案件,受到的约束比这些明面上的规定还要多,办理这三 类案件的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们被司法局、律协和国保公开或偷偷约谈的,比比皆是。「710」对律师的大规模打压行动中,被抓捕、拘留、约谈、传唤、监视居住、失踪和失去自由的律师,绝大多数都是办理过这三类案件的律师。

但 是,对于并不办理这三类案件的其他律师也做出规定,要求他们不得对这三类案件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参与和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及网上聚集、围观,就太奇葩和 离谱了。「律师办理具体案件时的身份是辩护人或代理人,不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有享有的言论自由,律师都应有。」正如律师们所指出的, 不代理的这些案件的律师不能乱发言的规定,是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陕西律协发出这样的《通知》,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往往是熟悉法庭的人才会去评论,一 般人也无法评论」。如果律师不发表评论,谁还能评论?

这个「意见」明显旨在针对「死磕派」律师。这是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后,陕西方面「创造性」地落实会议精神的一项「创举」,也暴露了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讲话精神的实质。中共当局对「死磕派」律师的担忧与害怕,已溢于言表。

但 一切都是螳臂当车。这些荒谬而公然对抗世界潮流的举措,阻碍不了中国人权律师和维权律师们前行的脚步。不少律师已表示,不会忌惮这一规定,仍会行使自己依 法发表意见的权利。陕西律师段万金更是公开声明,「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如果公权力严重违反法律侵犯人权,如果是我代理或辩护,我会首先进行依法控告,如果 控告无效,经当事人同意,我仍会发公开信寻求舆论支持,在合法范围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神圣职责;对于天涯海角发生的重大敏感不公平案件我仍 会义无反顾的表示声援。即使被惩戒也在所不惜。」

他 表示,「如果通过内部监督监督机制无法解决,只有通过外在监督督促解决,如果把外在监督堵塞,内部监督失效,律师还要维护委托人权益,只有通过潜规则的方 式了。」「绝对不能堵塞民众的向善之路,使民众只有做恶才能生存。绝对不能堵塞律师通过光明正大的方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使律师只能通过潜规则解决问 题。」

来源:东方日报 / 东步亮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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