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4日),是中国官方去年立法确定的的第二个“宪法日”,不过,中国公民的基本出版和言论自由并未因今日而得到尊重。就在今天,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对《洗脑的历史》作者傅志彬被诉非法经营案宣判,一审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5万。
傅志斌的律师刘志强对外透露了这一判决,他表示,“傅志彬自去年9月被拘捕,已陷囹圄近半年。该书由台湾达观出版社出版,讲述了极端给人类带来的祸害。此案10月30日开庭,傅志彬承认印书、卖书事实,但不认罪,我和张赞宁先生做无罪辩护。我与傅结识几年,不意再次见面竟在看守所会见之时。”
傅志彬1964年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是商人兼纪录片制作人,网络作家。因撰写并在台湾出版《洗脑的历史》而被南昌市青山湖警方于2014年9月10日抓捕,后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逮捕。
根据起诉书,该案的基本事实是,傅志彬《洗脑的历史》一书由台湾达观出版社于2014年7月1日出版,之后傅志彬在南昌找人印了3000本,并以‘淘宝’等方式销售1000多本,金额9万多元人民币”。
在10月30日的开庭中,张赞宁律师发现,卷宗中竟然堂而皇之地塞进了一份江西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下发给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的题为《关于对〈洗脑的历史〉作者付志彬立案侦查的函》(下称《侦查函》)。
这
份由江西省公安厅跳过市公安局,直接下发给青山湖公安分局的函,写道:“付志彬在书中抹黑、歪曲我党历史,否定我党建国执政的合法性,攻击马克思主义为
‘思想洗脑和思想控制’,诬称‘中共在苏俄的支持下建立并夺取政权,运用红色恐怖洗脑术控制全国人民的思想’、‘其使用的方法不过是在列宁的红色恐怖洗脑
术上加了简化版的中国传统权术’,并对我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等极端侮辱、抹黑,影响十分恶劣。”。
2014年7月19日,傅志彬出席香港书展签书会 |
江西省公安厅明确表示,“该案为‘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原则的具体应用,本质是国保案件,按照省厅的有关意见,应不纳入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请及时协调法制部门,有关具体事宜请商我总队。”
在
一审庭审中,张赞宁律师认为,《侦查函》所持的立场和观点,彻底颠覆了中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谓“不纳入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表明即使有违法办案的情
形,也可以不受监督与追究,“公然向宪法和法律叫板”,而所谓“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其实追究的就是政治罪,直接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
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普世价值观。
辩护词中,刘志强律师也提出,“该案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但实则肇始于此书内容不见容于当下,进而以司法手段启动追诉。”
刘志强认为,傅志彬所着《洗脑的历史》一书,以极端给人类带来的各种灾祸为线索,评析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思潮、宗教、主义对人类社会产生的负面作用。对此,人们自然会持有不同的见解和体认,甚至不乏激烈尖锐的反对者、针锋相对的异议者。
在一个现代国家,国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能够“落地”,并提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开展讨论、批评,而不是对所谓“异见异议”动辄以言治罪,诉诸刑罚,以收寒蝉之效。
此外,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所作《关于傅志彬、吴薇非法经营案的情况说明》也提出,“傅志彬所写的《洗脑的历史》一书,文章内容主要讲述的是通过极端对世界造成的祸害为线索,阐述世界3000年的历史”、“犯罪嫌疑人傅志彬在主观方面没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并没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行为”。
因此,该局提出,傅志彬的行为“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刘志强律师强调,傅志彬在德国生活十多年后,并未弃国移民,回国后也以经营从商为主,创办了几家公司,有相当经济积累,算得上成功商人。他十分清楚花巨大的精力来写这样的书能否赚钱。如果从一个商人的角度看,谁也知道靠这本书是不可能赚钱的,反而会付出不小的代价。
刘志强律师认为,“傅志彬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传播常识,启蒙人心,甚至想立言扬名。任何一个了解傅志彬真实情况的人,可能会说他贪图虚名,但绝不至于说他写书卖书牟利。”
因此,刘志强认为,傅志彬是一个“坚定有为的爱国者”,言论、出版自由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应当被忽视,一个拥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的国家,更应该容得下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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