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宣官方统计显示,参与吃人的有工人、农民、干部、党员约400人,文革后其中27人被清除出党,非党员干部被记大过等处罚的18人。黄家南指出,这显示「吃人」参与范围极广,食人者身分也极复杂。记者翻阅黄家南收集的资料,发现并无食人者受到刑事处罚,大部分仅局限于党纪或行政处理,部分则有文件显示因患病或年迈等原因,轻判监外执行或免于处理。
曾杀人食肝的易晚生,文革后因年纪大被免于处理。图为他当年受访,承认杀人,还说「谁来问我都不怕,干革命,心红胆壮」。 |
一人调职 一人老迈逍遥法外
文件记载,1968年7月10日,武宣一名19岁名叫黄文留的女村民,不仅参与煮食「阶级敌人」心肝,还拿了两片人肉回家「孝敬」母亲。她官方简历显示1970年参加工作,并于同年入党,1973年12月25日担任武宣县革委会副主任(相当于副县长),后因参与吃人肉,引起群众不满,被降为桐岭公社党委副书记。文革后黄被调到柳州地区沙浦河水利工程管理局做仓库保管员,柳州地委对黄的处分是「清除出党,撤销干籍(即开除公职),分配当工人」。
做过土匪的陶锦芳,本名邓记芳,是钟山县清塘区新竹小乡四哨村人,1968年5月被新竹乡党支部书记黄炮赐指派民兵抓去批斗后,再被拖到河边剖开腹腔挖取内脏,参与者再将其心、肝洗净切碎分食,或拿回家浸酒。1983年,县委派专案组调查此事,参与开膛取内脏的易晚生,因已是80多岁的鳏夫,故未受处罚。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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