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不给别人自由的人,他们自己就不应该得到自由,而且在公正的上帝统治下,他们也是不能够长远地保持住自由的。──林肯
山东青年于欢(左)因无法忍受讨债者以凌辱手手段向母亲(右)讨债,愤而方刺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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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方周末有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内容是山东一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后经警方认定是黑社会老大)借款135万,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遭遇吴学占及手下的团伙成员杜志浩暴力讨债。
他们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及公司职工刘晓兰囚禁在公司接待室,用脏话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事实上,在这之前苏银霞已经经历过头被吴学占按到马桶里逼着吃屎,用烟头烫胸部、被逼看黄色录像等等不堪忍受的屈辱。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自己肮脏丑陋的生殖器在苏银霞的脸上磨蹭,用这种极端卑劣、下流的手段污辱苏银霞──并且是当着苏银霞22岁的儿子于欢的面。公司职工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多名现场人士证实,当接到报警后,民警进入接待室后,只是轻描淡写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看到这里,我不禁感到愤怒!多么冷血、毫无人性的判决。法律不外乎人情,我真想问一问这位做出无期判决的法官:如果有人当你的面逼你妈吃屎,用烟灰烫你妈的乳头,扇你妈的脸,掏出G巴在你妈脸上磨蹭,你个狗日的会无动于衷吗?你还是人吗?在这种情况下,竟然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种恶劣的行径比起当年的日本鬼子有过之而无不及,你竟然认为他们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难道非得等快要死了才能反抗吗?
而明显涉嫌严重渎职的警察没有一个受到起诉,道理何在?在苏银霞母子被一帮黑社会成员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残酷折磨的情况下,几个警察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要帐可以,但是不能打人。就走掉了,前后只不过几分钟,也没有制止这种行为,解救他们,而是继续任由这帮黑社会分子为所欲为,这不是渎职是什么?
这起案例让我想起此前在美国发生的一件事:
2015年,一件美国南加州留学生施虐的案件在中外媒体上都引起了很大反响。案件中,中国女留学生暴力群殴自己的同学,受害人被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用打火机点燃头发、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等,期间还有人用手机拍下了刘怡然受虐照和裸照。整个折磨过程长达5小时。
判决结果最初为两名主犯终身监禁,累计保释金高达$600万美金。在宣判时,由于三名嫌疑人都于今年1月5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检方撤销了其中能判终身监禁的折磨罪起诉。最终结果为,三名嫌疑人分别被判13年、10年和6年监禁。
在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犯罪,而且犯罪的严重程度甚至不亚于直接侵犯具体的生命权或人身权。
超过80%的美国人相信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这使得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格尊严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表现,让美国人更容易接受侮辱人等于伤害人,剥夺人的尊严无异于在灵魂上杀死他。
而在我们国家,法官竟然认为一个人在遭受酷刑折磨的情况下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何等荒谬!
况且,中国的刑法也规定了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法官对此却选择性地无视此条款,非要把一个正当防卫的人判成故意伤害罪,欲置其于死地,这是多么令人费解!
于欢只是做了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人都会做、也应该做的举动,却要背负如此沉重的判决。我想说:这是一份对所有人的判决,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有母亲的。天道大于法律。记得有人说过: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是的,如果我遇到这种事,我会毫不犹豫地做出这种选择,哪怕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如果保卫自己的母亲是一种犯罪,那么可耻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律!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来源:网络 / 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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