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本专栏的《王歧山:必需旗帜鲜明地否定邓小平!》开头一句是“每年一度的“例会”已经接近尾声,闭幕之前相信不会再弄出什么令外界预料不到的重大新闻来。“
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调侃毛泽东 |
事实证明笔者错了。首先最娱乐的新闻除了一位顶着女院士头衔的人大代表在发言中狂赞一阵江泽民之后,面对台下一片错愕的僵容,赶紧不好意思了一下,说是“文件打印错了”。更娱乐的是香港记者捕捉到的一个习近平被一个只伺候他一人的男服务员连茶带杯一起置换的镜头,导致全世界的中西文媒体纷纷报道习近平在自己的人大会堂主席台上还担心“被人下毒”。“不怀好意”的媒体竟还借题发挥,猜测主席台上给领导看茶的服务员全部换成男性的“用心之良苦”。
而最严肃的内容除了王歧山的惊人之语要旗帜鲜明地否定邓小平倡导的“党政分开”,还有大会最后一天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居然在草案的基础上被临时增加了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下简称“保护英烈条款”)
署名“大雪热饮”的新浪博客立刻撰文《第185条是民总草案的最大败笔,可它竟然表决通过了》,文尖锐批驳说:民事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岂能厚此薄彼?在民法中,没有英雄烈士与普通老百姓的划分,大家都叫自然人。自然人生前权利平等,死后的人格利益也是平等的。民法中只要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足以覆盖所有的人,只保护一部分人的民事利益,这样的民法,全世界都找不出来。
再者,“英雄烈士”由谁来确定?“英雄烈士”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在个案中如何确认,是一个极大的难题。例如倪萍女士,当选了共和国脊梁,算英雄吧?铁帽子人大代表申纪兰女士,胸前挂满了奖章,算英雄吧?王立军是公安部树立的打黑英雄,据说是唯一活着的公安英模,更是响当当的英雄。
针对如上之尖刻疑问,中共官方宣传机器赶紧请出体制内“专家”答疑解惑。
按照中共“专家”的说法: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近一个时期以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诋毁革命领袖的思潮有所抬头,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此社会现实下,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尤具现实意义。
该“专家”解释说:英雄,作名词时,是指无私忘我,不畏艰险,为了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令人钦敬的人。在我国法律中,英雄的概念范围要广于烈士。英雄并不要求牺牲,只要是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都可以称为“英雄”。烈士则必须是因特定情形牺牲的公民。
一句“令人钦敬的人”,自然就涵盖了所有中共现政权认定需要“维护”其“荣誉”的生者和死者。毛泽东当然是首当其冲。
如上中共“专家”还解释说:目前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并无特别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零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该条规定中将起诉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而对于英雄烈士而言,一方面由于年代较为久远,可能已经没有近亲属在世。另一方面英雄烈士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其已经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个我国公民而言都具有极强的情感价值,因此对于其人格权益的侵害导致的受害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近亲属的范围。再一方面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侵害往往会构成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本条的规定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更为直接、有力、明确的裁判依据,更为有效地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读罢如上内容,应该可以明白,却原来中共人大揣摩上意硬是唐突地在民法总则被通过之前临时加进保护“英雄烈士”条款,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对社会上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发表出来的对毛泽东之类“英雄”和“烈士”进行批评或者批判的言论“依法”封杀。
前述“专家”说:民法里加进这一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入。
所以说,因为社会上随时会出现批判毛泽东等“英雄”人物和质疑李鹏他爹之类的“烈士”的观点出现,都指望毛新宇和李鹏亲自出面兴讼还不得累死?如今民法总则里加进了保护“英雄烈士”的条款,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局随时都可以奉命对“侵害”毛泽东等人“名誉”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上了岁数的中国人都还记得“文革”中谁胆敢说毛泽东半个不字,轻则坐牢,重则杀头。
现如今,中国“进步”了,谁再要非议毛泽东或者其他所有中共现政权认为需要进行“名誉保护”的“英雄“和”烈士”,肯定不再有掉脑袋的危险。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假“维护社会公益”之名,对非议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也足以令人倾家荡产。
更重要的是,这条恶法一旦执行起来,谁要是在因为批评或者批判了毛泽东之后还坚持自己观点,其“民事责任” 随时都可能会转变为“刑事责任”。
道理就在于,当公安或者检察院出面对某人“侵害“毛泽东”名誉“的言论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同级法院百分之百会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手段肯定是在“停止侵害”的前提下,具体执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所以“赔礼道歉”,就是具结悔过。
接下来,被告如果以言论自由为理由坚持观点,拒绝悔过,法院便会“依法强制执行”。强制前提下仍然不执行,具体说就是“拒不认错”,自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具体说来,那就是今年十月份这份“民法”生效之后,任何一个中国公民被毛新宇出面或者干脆由任何一级公安或检察院奉旨出面诉讼“侵害”了毛泽东“荣誉”,要求此“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加害人”若坚持自己观点,等于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若认“罪”服输以赔礼道歉“形式悔过,自然是气节不保,从此以后再有何颜继续发表自由言论。
所以说,“民法”中塞入的这条“保护英烈”条款最恶就恶在就里,最阴险就阴险在这里。用“民法”的形式构建“文字狱”,是习近平政权的一大发明!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